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洪淑芬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管理学和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劳动争议、金融纠纷、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等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主办的某知识产权案件获最高院胜诉判决。曾经或正在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有十余家,涵盖新三板挂牌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 洪淑芬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同时具备财务专业背景,思维敏捷,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种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洪淑芬律师办案认真、细致、勤勉,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好评。对于律师而言,小案无小事,专注、细致、高效、勤勉是本人的服务宗旨和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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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圆满且购房事宜发生于夫妻婚姻成立之前,由其父母负担首付款并完成房子购置,而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还款义务,那么这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可以明确的是,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男方若使用其本人婚前财产进行房屋贷款偿还,该房屋将被视为男方个人资产,而女方则无权对此进行分割;如若男方选择利用婚后取得的工资收入来支付房屋贷款(根据法律规定,婚后产生之财产通常归属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曾有过明确约定),在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女方有权对婚后用于还款的那部分财产提出分割要求;此外,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约定婚后所获取之财产均归各自所有,那么男方用婚后所得财产偿还房屋贷款,该房屋仍应被视为男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婚后共同贷款购置房屋的财产分配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房产的情况下,离婚判决通常将房产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处置。尚未偿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将被确认为两方之间的共同负债。另外,已经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将会被区分为夫妻共同所有并予以平均分配。

在缔结婚姻之前购置的房产,即便在婚姻期间仍然持续偿还贷款,其婚前购买的那部分也不能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房贷则依法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若面临离婚的困境,该房产的最终归属权理应首先通过您们双方进行友好而公正的商议来决定。

此外,有必要对此作出澄清。首先,当夫妻二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时,鉴于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期内并且其中一方为贷款的相关签署者,因此在此期间积累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向银行履行共同偿还义务。其次,如果在离婚阶段发生了此类问题,那么既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将不得不遵循共同偿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