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卫生行政机关接到
医疗机构关于严重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
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提出的处理不满意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时,若其决定必须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评估,应将此项任务交给专业的医学会进行处理;
倘若医患双方能自行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问题,并且也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评估,则应由双方委托专门从事医疗事故技术评估工作的医学会共同进行该事宜。
一般而言,设立于设区的市级地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市)的医学会会被委以责任,执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工作。
而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区的医学会应负责组织对医疗事故进行二次评估的任务。
若确实需要,中华医学会亦可针对疑难、复杂且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力的医疗事故争议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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