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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签订的免责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24.08.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276人
律师解析:
在签订了相关免责协议后,其有效性通常得以认可。
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要各缔约方都是在自愿公平、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且签署的免责协议符合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这个免责协议便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与执行力。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可能会给他人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带来损害,或者由于故意或严重疏忽导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免责条款则被视为无效条款。
总的来说,如果想要让免责协议具备法律效率,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首先,作为当事人,双方都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达成协议的过程以及内容均体现出其意愿的真实表达;
其次,协议条款不得包含任何可能对对方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或者损失的法规强制性规定;
最后,协议内容也不应有悖于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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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育津律师

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

应育津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领域和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票据纠纷等民商事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法律关系复杂的诉讼事务。应育津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工作作风严谨,做事认真负责,秉持不说大话、重在实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诚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深得当事人的信赖。如果您正为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而感到焦急,可直接致电应育津律师咨询,联系电话:1505789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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