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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中哪些属于个人债务

时间:2024.09.18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997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指引,任何一位中国望夫(或望妻)成龙(或望妻成凤)的朋友们都必须要知晓一件事情: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当任一配偶基于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承担之负债,均应被视作属于这位配偶的私人债务
而这类私人债务则主要表现出以下七种形式:
首先,第一个便是指在结婚之前,任一位配偶所背负的债务;
其次是,夫妻之间通过合法协议达成共识,由某一方自主承担的债务,这其中也可能包含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承受之债务;
此外还有在特殊情况下,夫妻中的某一方在未经另一半同意的前提下,任意资助那些他们并没有扶养义务的人士所负担的债务;
再者,是在妻子(或丈夫)未经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自筹资金进行投资或商业运营活动所要负担的债务,而且在这些活动中他们获得的收入并没有用于夫妻共有的生活开支;
最后,还有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某一个个体自行承担的.违法犯罪或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所导致的债务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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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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