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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哪些人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314人
律师解析:
1、关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它适用于自然人而非法人团体。
犯罪的主体不受身份限制,只要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无论是哪类人群都可以构成该犯罪,然而请注意,法人团体本身无法作为该罪的行为主体。
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不法分子狼狈为奸,并为此类案件提供了帮助,那么他们将被视为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2、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贷款诈骗罪有着明文规定,即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明确指出,如果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且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那么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通过编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来骗取贷款;
其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再次,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来蒙混过关;
最后,利用伪造的产权证明或者超过抵押物价值的原本再次担保;
此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诈骗贷款方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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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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