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关于
贷款诈骗罪的
犯罪主体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它适用于自然人而非
法人团体。
此
犯罪的主体不受身份限制,只要满足
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相应的
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无论是哪类人群都可以构成该犯罪,然而请注意,法人团体本身无法作为该罪的行为主体。
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
骗贷款的不法分子狼狈为奸,并为此类案件提供了帮助,那么他们将被视为贷款诈骗罪的
共犯。
2、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对于贷款诈骗罪有着明文规定,即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明确指出,如果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且
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
非法占有,那么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通过编造引入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来
骗取贷款;
其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再次,使用
伪造的证明文件来蒙混过关;
最后,利用伪造的
产权证明或者超过
抵押物价值的原本再次
担保;
此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诈骗贷款方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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