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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离开现场算逃逸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180人
律师解析:
轻度交通事故中,若驾驶人员主观上并不存在规避法律责任追究之意图,那么该驾驶员实施的以下行为并不一定会被视为肇事逃逸:
首先,在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于事件原本无异议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进行私下协商处理,并在达成共识后,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络方式,之后其中一方改变主意并向警方报告的情形;
其次,为救援重伤员,标记车与患者所在位置后驾车离去,同时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部门的行为;
再者,由于个人受伤需要送往医院治疗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待在现场,但在得知事故消息后能立刻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等等。
此外,基于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当事人因可能遭受人身伤害的威胁而不得不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警的,也不应被认为是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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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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