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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特殊性质的行李时,是否需要告知保管人

时间:2024.11.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038人
律师解析:
倘若寄存者所寄存之行李具备特殊性特征,应明确告知行李保管方。
若因寄存者未能如实传达相关信息,导致行李受到损害,则寄存者须自行承受相应的损失;
若此种状况同时对行李保管方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寄存者还需额外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在得知相关情况后,保管方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补救行动,则寄存者无需为保管方负担损失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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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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