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寄存者所寄存之行李具备特殊性特征,应明确告知行李保管方。
若因寄存者未能如实传达相关信息,导致行李受到损害,则寄存者须自行承受相应的损失;
若此种状况同时对行李保管方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寄存者还需额外负责承担
赔偿责任(但如在得知相关情况后,保管方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补救行动,则寄存者无需为保管方负担损失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