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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满是否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78人
律师解析:
当被关押期届满之时,并不必然意味着必须解除或取得保释资格。
若相关刑事案件尚未得到彻底审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保释手段以保障案件的顺利推进时,涉案人员即可向司法机构提出相应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羁押乃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终审判决之前所实施的临时关押之一。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逮捕拘留行动后,同时也是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同样存在的自然状态,而非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手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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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子新律师

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

陶子新律师,男,毕业于大连民族大学,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擅长公司法律顾问,金融保险,交通事故,房产婚姻,经济合同,欠款纠纷,刑事辩护,劳动净议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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