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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与格式合同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哪里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332人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具备特殊形式的合同即为要式合同。
具体来说,比如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约因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因而被归类为要式合同。
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向另一方预先定制合同条款,后者仅可选择完全同意或拒绝接受整份合同。
关于要式合同,尽管其所需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规范,然而其具体内容仍然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订立。
与此不同的是,格式合同虽然在形式上无强制性要求,但其具体条款早已经由一方事先制定完毕,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与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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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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