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交通肇事纠纷案件中,如行为
责任人未能履行出庭义务,那么法院将会依法进行缺席审判。在此过程中,为了确保
受害人家属能够获得适当、合理的
损害赔偿金,我国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付。
然而,在处理这一
赔偿事项时,关键在于要明晰保险人的
诉讼地位。总体来看,若涉案车辆投保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则保险公司将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反之,若涉案车辆投保了商业性
机动车辆保险(简称“商业险”),则保险公司通常会被视为第三人。除此之外,我们还需对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以便确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范围。
依据商业险的相关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仅限于
被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
赔偿责任范围之内。在涉及共同致害的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作为致害人之一,其应对共同致害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而对于第三者而言,其与
共同侵权人之间则须互负
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最后,关于
精神抚慰金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问题,我们必须依据
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按此条规定,应当先由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然后由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赔偿。因而,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人,不能直接将保险人列为当事人,让保险人直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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