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关于
要约的基本观念及其必需的约束要素。
所谓“要约”,就是是甲方
当事人向乙方当事人发出的,根据一些明确的条款内容,意图达成某种交易或合作意向的明确表达。
甲方被称之为要约人,而乙方则为受要约人。
然而,要使这样的要约发挥其约定性的法律效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不可或缺的条件:
第一,该要约的表达应当由具体的人为实现。
第二,该要约必须具有直接触发双方
签订合同的主观意图。
第三,该要约务必是面向特定的人所做出的客观表达。
二、对于承诺的严谨定义和必需遵循的标准规定。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对要约中的所有内容表达全面认同的明确意思表示。
这个有效的承诺需要包含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第一,这些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自己来提出。
第二,这些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传递给要约人。
第三,这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当初的要约保持高度的一致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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