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
定金契约组建的合同体系
定金契约作为合同各方在明示缔结主要合约之际,为了确保合约履行,特别设立的从属契约之一,旨在规定一方
当事人应预先向另一方支付确定数额的特定货币。
当债责任务完成后,取得的定金将
恢复原状或作为
债务价值的替代品清偿。
如在此过程中,给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按照预定履行债务,则应当对已收到的定金双倍偿还。
(二)体现妥善保管物品的寄托合同
也被称为寄托合同和寄存合同的保管类合同,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协议将某物委托他方进行保管的合约。
负责保管该物品的一方权益称之为保管者,或者更为正式地被称为受命保管者,其所承
担保管职责的物品,称作保管物,或更准确地说,就是寄托物。
而交付物品以供保管的一方,则被概括为寄托者,或者更亲切地称之为寄托者。
(三)自然人间
借贷合同的实际操作
在这个环节中,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被视为实践性的合同,除了各方在自己内心深处表达同意外,还需要实际交付这项合约所涉及的标的物。
尽管如此,这个合同仍然仅仅算是成立,但尚未具备生效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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