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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售出后概不负责的说法对吗

时间:2024.08.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192人
律师解析:
"商品已出售即告完成且不再负有任何责任"这一观点并不准确。
实际上,商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免责条款,然而,若此免责条款在以下方面持有不合理的条例:
在大幅度地免除了所签订协议的责任;
过分地扩大了己方的责任;
或是对另一方的重要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等情况下,则此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执行。
所谓免责条款,乃是指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所共同商定的一种以消除和限定其由于未来可能出现的合同责任所带来的副作用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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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律师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第三届宁波政府立法志愿者,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启泰法律服务团队执委。 目前主办各类民、商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商业账款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建设(劳动、知产、制度、数据等)等。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用心尽责、无愧客户所托,诚实守信、严守律师职操”理念,以真诚、严谨、高效的态度服务好每位委托人,认真对待每个委托案件,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助力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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