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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写利息,能否要求对方支付

时间:2024.09.26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879人
律师解析:
关于借款合同中未注明利息事项时的处理办法以及涉及到利息事宜未明确时如何进行裁决,我国法律界有着严格的规定。
如果借款合同中并未对利息事宜作出明确说明,那么这被视为是借款人无需支付任何利息,同时作为债权人也无权对此提出追索要求。
然而,当自然人之间因借贷关系引发相关纠纷而导致利息事宜未有明文规定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相关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需注意的是,此项规定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贝外,对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及其实体内部之间进行的借贷交易,如其在合同中对于利息事宜的约定模棱两可,则需要参照更多复杂的因素,例如交易方式、交易风俗、现行市场利率等,以全面评估并确认最终的利息额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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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的不需要支付利息,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 更多>>
卢清珍律师

广东嘉国律师事务所

卢清珍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跟随著名大律师于业内深耕十余年;累计办案1000余起,胜诉率达到85%以上。 法律功底扎实、逻辑思维强、办案经验丰富、对案件预判能力强、深受客户信赖和认可;办案高效、结案迅速;以专业、高效的服务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以结果为导向有出色的学习能力和坚定的努力精神,善于钻研、追求深刻的理解;工作努力负责、工作作风严谨细致;敢于面对压力和挑战。 曾致力于心理学领域研究,善于疏导当事人情绪和沟通交流。 擅长领域:买卖合同、借贷等各类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综合等领域的法律咨询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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