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国律师事务所
卢清珍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跟随著名大律师于业内深耕十余年;累计办案1000余起,胜诉率达到85%以上。 法律功底扎实、逻辑思维强、办案经验丰富、对案件预判能力强、深受客户信赖和认可;办案高效、结案迅速;以专业、高效的服务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以结果为导向有出色的学习能力和坚定的努力精神,善于钻研、追求深刻的理解;工作努力负责、工作作风严谨细致;敢于面对压力和挑战。 曾致力于心理学领域研究,善于疏导当事人情绪和沟通交流。 擅长领域:买卖合同、借贷等各类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综合等领域的法律咨询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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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不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借条上没有写利息的可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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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同时根据该法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情况下,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不定期无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