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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中的期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时间:2024.08.28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17人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财产期权是否归于共同财产范畴的判定标准为:
倘若原实物资源属于配偶双方共有的,那么离婚财产期权自然亦应视作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然而若原实物并非夫妻共有,则相应的离婚财产期权亦无法被纳入共同财产范畴。
期权,作为一项能在指定日期凭借特定价格购入或出售一定数量特定资产的权利,其本质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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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阿赛律师

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经验10年+。许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擅长办理纷繁复杂的家事案件,对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判决依据有深刻认识,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更具操作性、更切合实际的法律服务。办案严谨细致,工作耐心负责,坚守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善始善终的职业道德,深受同行、委托人信任,并获得高度评价,获得锦旗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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