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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的机关具体是哪个

时间:2024.08.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944人
律师解析:
缓刑的执行机构乃是我国的公安部门。
缓刑期间,罪犯的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而非取代公安部门担负起缓刑考察工作的重任。
缓刑考察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对已宣告缓刑处罚犯罪者提出遵守相关规定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考察其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是否存在新的犯罪行为、是否仍有未被发现的罪行以及是否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然而,这些工作仅由公安部门具有合法权力进行执行,罪犯的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并无此项职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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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冬平律师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敖冬平律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敖冬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熟悉各类诉讼、非诉讼法律业务,有着丰厚的理论知识和娴熟的实践经验。办理过众多民商事及刑事辩护案件,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主要执业领域: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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