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将会向纳税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并缴纳应缴而未缴纳的税款以及所产生的
滞纳金。
若纳税人能够及时地完成补缴工作,且在该过程中已经接受了相关
行政处罚,那么税务部门通常不会进一步追究其可能存在的
刑事责任。
2.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凡在过去五年内曾经因为故意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而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者是由于同一
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多次施以行政处罚者,均将按照
逃税罪论处,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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