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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其判刑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8.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196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对于任何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以及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行为,如果其破坏程度足以导致这些交通工具出现倾覆或毁坏的潜在风险,但尚未对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实质性威胁时,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处罚
然而,当破坏行为已经给上述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并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危害时,罪犯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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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同律师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

王振同,电话13162031514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专职刑辩律师; 法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在读; 只接受刑事案件委托,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 擅长财产犯罪、涉性犯罪、暴力犯罪辩护; 尤其擅长审前阶段为嫌疑人成功申请取保候审、不批捕及批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近三年部分成功案例: 1.王某某合同诈骗案(上海虹口),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取保候审,警方撤回起诉意见; 2.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上海静安),成功将重罪(组织卖淫罪)辩轻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3.程某妨害公务案(上海普陀),“由实刑辩缓刑”; 4.臧某某妨害公务案(浙江嘉兴),“由实刑辩缓刑”; 5.李某某盗窃案(上海闵行),不批捕,不起诉; 6.王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上海金山),不批捕,不起诉; 7.张某某敲诈勒索案(北京),不批捕后取保,终止侦查; 8.边某某诈骗案(上海徐汇、数额特别巨大),不批捕,终止侦查; 9.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上海浦东),取保候审,判缓; 10.刘某某挪用资金案(上海静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候审,判缓; 11.李某某绑架案(上海青浦),取保候审,终止侦查; 12.何某某诈骗案(上海宝山),取保候审,终止侦查; 13.朱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闵行),不批捕,终止侦查; 14.汤某某诈骗案(上海静安),数额巨大,罪轻辩护,判一缓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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