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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甲方已签字盖章乙方只签字,这份合同是否生效

时间:2024.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394人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以双方签订方式缔结的合同并不需要由第三方见证或进行公证手续。
然而,如果经由专业的律师见证或者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处理,这将有助于我们的客户进一步完善合同条款,从而有效地规避或降低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风险。
当然,具体是否需要采取这些措施还需根据合同的内容、性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
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且经过双方的签字确认,那么该合同便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但是,若合同内容中包含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约定,则此类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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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玄律师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宋玄,民商法法学硕士,现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为多家公司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包括民商事法律纠纷、经济纠纷、合同审查、商务谈判、劳动争议案件等。宋玄律师具有丰富的谈判技巧及律师执业经验,执业以来,坚持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多次以非诉方式帮助客户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客户诉讼成本。目前业务专长及擅长领域涵盖:公司业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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