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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情节较轻情况哪些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496人
律师解析:
轻微程度的绑架案件所涉及的情况往往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私人关系,没有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在短期内释放了人质,勒索的金额相对较少,并未实际获得赎金,或者犯罪者主动向警方自首等。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适当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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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认为,绑架罪的较轻情节可能包括: (1)绑架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已久,绑架之后,由于害怕惩罚、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动释放人质的; (2)绑架之后......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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