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车辆超载果真成为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因素,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反之,若是因其他非
超载因素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依法在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性保险的责任限额之内给予合理的
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失之产生被确认为源于受害者自身的
故意行为所致,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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