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
甘迎春律师,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责任心、细心、耐心“的工作态度,全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专长: 1、民事代理、刑事代理、行政代理、参与仲裁:包括调查取证、分析案情、指导诉讼、代理诉讼、代写起诉状、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调解等诸多事项; 2、担任单位和自然人的常年顾问,包括建立规范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员工及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劳资合同的制订、审查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代理因工资、工伤事故、社保、辞退等引发的劳动纠纷,代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等。 3、非诉类事务:法律审查、拟订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调查、律师见证、代办境内外法律事务、进行法律培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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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中的行政拘留折抵刑期问题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拘留不仅可被视为刑罚的替代形式,同样可以折抵刑期。若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在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前,有关行政部门已然据此赋予了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拘留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该行政拘留时间应依法折抵为相应的刑期。

经过刑事拘留的人不会将此时间段纳入未来正式的刑期之中来处置。这里所说的“刑期”主要是指由法院裁定并最终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罚期限,这与犯罪嫌疑人在调查阶段所经历的刑事拘留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仅有经由法院判决的刑罚才会被纳入到刑期的计算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那些被判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的犯罪分子,倘若他们在正式行刑前已先行受到羁押的话,那么这段羁押期间将可按照一天折算为相当于刑期一天的方式进行处理。

刑事拘留期间,家属通常见不到人。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时用的手段,用来限制现行犯罪的行为人和有重大嫌疑的人,暂时剥夺他们的自由。主要目的是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确规定,刑事拘留期间可以依法予以折抵刑期。具体来说,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遭受刑事拘留期间,这段时间便可在最终裁决所确定的刑期里适当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