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故意伤害罪的刑拘时间普通情况下不应超出30日,若公安机关判断仍需进一步侦查取证,则可于刑拘期满前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然而,此种延期的总时长亦不可超越30天。因此,在理论层面,故意伤害罪的刑拘时间上限最高将达到37天。
值得关注的是,刑拘时间不仅包含了公安机关在延长
刑拘期限之前的24小时之内进行的讯问活动,同时还涵盖了对被拘留人性状的身体检查及向其家属通告被拘留原因等程序过程所需耗费的时间。倘若在刑拘过程中发现已决犯并无必要继续
羁押在押,则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向批准刑拘的机关发出相应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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