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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06人
律师解析:
依据前述法律条文之规定,针对犯罪嫌疑者所进行的精神疾病鉴定环节,其所需时间并不纳入办案时限之内。
然而,除此之外对于其它类型的鉴定时间,均应准确地计算并纳入到相应的办案时限范围内。
若因鉴定工作持续时间过长,导致办案期限到达之后仍无法完成案件审理,自期限到期日起即刻着手改变对被监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强制措施,将其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状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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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利传律师

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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