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事人所做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口供记录,实际上是具有可修正性的。
然而,需要提供充足且确凿的
证据来进行反驳。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进行询问的过程中,负责询问的人员需明确告知被询问者,他们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证言以及故意制造
虚假证词或隐藏证据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问题,被询问者有权拒绝回答。
询问笔录完成后,应当交由被询问者进行核对。
若被询问者无法自行阅读,则应当向其进行逐字逐句的朗读。
如发现记录存在错误或遗漏之处,应当允许被询问者进行更正或补充,并且要求其在修改之处按上指纹以示确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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