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
侵权肇事者对于受害者所承受的
人身伤害及
经济损失未能给予足够的补偿,受害方便有权直接对承保此项风险的保险公司提
起诉讼以寻求进一步的法律救济。值得注意的是,人类的生命和健康权益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的。当受害者因为他人的
侵权行为而遭受人身
保险事故时,他们在向
侵权责任人提出索赔要求之后,仍然可以根据
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此时,保险公司依然需要承担起理赔责任。即使侵权
责任人未能履行
赔偿义务,受害方仍然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起
诉讼。换言之,人身保险事故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享有双重的
求偿权,他们既可以向侵权责任人提出索赔,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这两项权利并不因为其中任何一方已经进行了赔偿而丧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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