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特许授予者已经履行其收取特许经营费用之法定义务,或在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该款项不可退还,那么这种情况下,所收之特许经营费用无需归还;
然而,如特许授予者因严重
违反合同条款或实施
欺诈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并最终
解除合同时,特许经营费用便需予以退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当事人双方可协商决定向对方支
付定金以作为债权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正式生效。
定金的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定;
但需注意的是,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将不具有定金的
法律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
债务人履行了
债务后,定金应当折算为价款或予以收回。
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若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反之,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若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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