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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私立学校发生意外谁来负责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1237人
律师解析:
倘若在校就读的学生因偶然因素发生了意外事故,而学校并未能履行起足够的监护职责,那么学校便有责任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广义而言,教育机构的责任涵盖了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或因智力发展受限而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在诸如幼儿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中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者由于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而导致此类人员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此时,教育机构理所当然地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当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或在教育机构的日常生活中遭遇伤害时,教育机构并不应该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而是仅需为自身的过失行为对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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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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