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处理
投标造假行为的方式,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若投标人利用他人名义或其他非法手段制造
虚假信息,企图通过欺骗手法获得中标资格者,将导致中标结果无效,同时对于因该种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
赔偿。若该行为构成
刑事犯罪,还须依法给予其相应的
刑事追究。针对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若投标人存在上述行为且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则将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此外,如有
违法所得,亦将被依法没收。
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在未来一年至三年内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开通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其
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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