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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82人
律师解析:
用户完全有能力通过官网实现这个目标。
首先需完成用户注册环节,随后便可成功登录。
通过互联网平台按照特定要求一步步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核实无误后确认保存,最后将其打印出来存档备查。
为了确保作品的版权以及相关权利不受侵犯,权利所有者有权使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来加以保护。
在此前提下,未经权利所有者的明确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擅自规避或破坏这些技术措施,更不能以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而生产、进口或向公众销售相关设备或零部件,同时也禁止为他人提供旨在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的技术支持或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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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 更多>>
  • 软件著作权不需要申请,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完成之日产生。 更多>>
张蕾律师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自2006年开始从事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代理实务,累计为国内外4000余家企业和个人办理过数万件知识产权业务。擅长业务范围: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政府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规、商业秘密保护、品牌保护风险控制与纠纷、驰名知名商标申请、地理标志申请保护等各类知识产权类行政、民事、刑事及常年法律顾问,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过相关文章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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