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著作权不属于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各有其定义。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的表达形式,和发明创造在保护对象、保护条件上存在显著差异。
2.保护对象方面,发明创造针对产品、方法改进、产品形状构造结合或产品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针对软件代码、文档等表达形式。
3.保护条件方面,发明创造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软件著作权只要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不论是否与已有软件相似都可获得保护。
4.建议开发者明确软件著作权和发明创造的区别,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若软件有独特技术方案,可考虑申请发明创造保护;若主要是软件表达形式,申请软件著作权即可。
法律分析:
(1)发明创造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针对产品、方法或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关于产品形状、构造结合的实用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则是对产品整体或局部的新设计。
(2)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的表达形式,像代码、文档等。只要软件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即便与已有软件相似,也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3)发明创造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而软件著作权在这方面要求不同。二者在保护对象和保护条件上差异明显,软件著作权不属于发明创造。
提醒:在进行软件开发或发明创造时,要明确二者区别,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想保护软件,可考虑申请软件著作权,只要是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软件,不论是否与已有软件相似,都能获得保护。
(二)若软件在产品、方法或改进方面有新技术方案,也可评估是否满足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尝试申请发明创造相关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所以软件能以著作权进行保护。
1.软件著作权和发明创造不同。发明创造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是新技术方案、实用新技术方案和新设计。
2.软件著作权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像代码、文档等。只要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不管是否与已有软件相似都能获保护。
3.发明创造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二者在保护对象和条件上差异明显,软件著作权不属于发明创造。
结论:
软件著作权不算发明创造,二者在保护对象、保护条件上有明显区别。
法律解析:
发明创造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针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关于产品形状、构造等结合的实用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对产品整体或局部的新设计。它们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的表达形式,像代码、文档等。只要软件是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即便和已有软件相似,也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由此可见,软件著作权和发明创造有着本质不同。如果对软件著作权、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详细解答。
专业解答著作权侵权之后双方可以先协商来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了,可以请第三方的相关机构或者是他人来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也不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就可以向法院发起起诉,若是依旧不知道发明创造著作权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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