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将他人车辆擦碰后悄然离去是否构成
肇事逃逸这一问题,需要依实际情形来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若在擦挂事件发生后,
行为人事先清楚地意识到已经对他人车辆造成了损坏,而在未告知事件相关方即自行离开现场的,便可判定其属于肇事逃逸。
在这种情况下,
逃逸者需承担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如果有确凿的
证据表明对方
当事人同样存在过失,那么逃逸者的责任则可以相应减轻。
其次,若行为人在擦挂时并未察觉自己的行为,且在事后被对方提出索赔要求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
定损和
赔偿处理,那么此时便不能认定其为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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