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不能如此行事。
接受教育,乃属于未年人应有的权利,面对学习效果欠佳或者行为不端之未成年学生,校方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无端实施纪律
处罚,更不可擅自剥夺其入学资格,乃至解除其在校注册。
关于存在
违规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校方应有责任提供有效的劝导、教育与协助;若确实需要施行纪律处分时,校方须首先向该未成年学生及家长充分阐述缘由并征询相关意见,然后依照公平、公正原则作出最终处分决议。
对于学校所作的处分感到不满者,该未成年学生或其父母可致函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待其予以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