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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诈骗罪的区别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40人
律师解析:
首先,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所侵害的法益层面存在差异。
前者的"+个打击目标"仅涉及到公众及私人的财产拥有权,因此被划归为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
相反地,后者涉及到两个以上更深层次的法益,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外,还包括对国家合同监管机制的侵犯,被评价为一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行,其性质自然要显得更加严重。
其次,从犯罪客观方面来进行解读。
根据现行法律的严格规定,实施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必须与合同相关联,也就是说,这些行为人欺诈行径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及履行的整个流程当中。
然而,对于普通诈骗罪来说,并无这种特定的限制,无论何时何地、何事,只要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种欺骗手段,使对方的财物据为己有,便足以构成犯罪。
再者,就犯罪主体而言,二者有显著区别。
普通诈骗罪的加害个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单位并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反观合同诈骗罪,其加害对象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践中的大多数情况显示,犯罪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经济实体。
最后,在判断两种罪名的数额标准时,亦有明显区别。
通常来看,合同诈骗罪的金额门槛较高,一旦达到较大、巨大乃至特大三类尺度的,都将被判定为更加严重的罪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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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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