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此情况下,如果在
增值税稽核系统中被认定为已作废的发票,那么在次月的19日,经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详细比对核实后,该系统便将会以信息提示的方式告知发票属于“作废发票”范畴。
同时,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也会立即向购买货物的纳税人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严密的协查请求,而购买货物的纳税人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则会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购买货物的纳税人进行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及时反馈至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
最后,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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