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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诈骗的三个条件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29人
律师解析:
受害者遭受诈骗时,公安局决定是否立案的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1、确凿明确的罪行事实是前提:
既已形成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恶劣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准则,酿成了犯罪事实
这种犯罪事实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而非主观猜测臆断。
2、依法予以惩罚的刑事责任重大:
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受到刑罚惩罚,他们的犯罪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刑罚处理。
假如他们的行为只构成犯罪事实,但是根据法律却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也不该进行立案。
例如:
身心健康能力不全的行为人对社会造成伤害的行为,或者因为合法防御、危机躲避以及执行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业务活动所进行的行为。
再如:
盗窃行为并未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因此仍然不能进行相关的立案处理。
3、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局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去审理和处理属于自己管辖范畴的案件。
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在公安局的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就不能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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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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