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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人责任划分原则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8.2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176人
律师解析:
对于由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中相关责任人的判定,将交由交通管理部门(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方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帘进行逐级评估并划分等级。
鉴于车辆本身特点及可能引发的情况不同,其所承担的责任堪然无法一概而论,故在责任划分上也需要基于特定车辆性质进行精细化的规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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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莉律师

浙江开发(嘉善)律师事务所

沈莉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于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以优异的成绩完成大学法学课程,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大学英语六级。执业以来,先后办理多件民商事、刑事案件,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纠纷、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债务债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以及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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