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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刮一点点肇事逃逸后又回来了算逃逸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808人
律师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肇事后逃逸之后重新回到现场的情况,严格来说同样被视为肇事逃逸
行为人试图躲避法律的制裁,逃离事故现场后,因为个人内心良知而选择返回现场并接受相关处理,或者仅仅在离现场并不远的地方就被拦截或逮捕,这些行为都无法改变“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的定义和成立。
交通肇事逃逸,这个术语用于描述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行为人为避过法律责任的追究,采取驾驶或丢弃车辆的方式,逃离事故现场并隐藏起来的行为。
要准确评估一个人是否触犯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条款,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深度分析和评估:
首先,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清楚明白他已经对交通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不仅仅从行为人的自我陈述中体现出来,更应该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所具备的知识和经验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谨慎评判。
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对此无意识,那么就不能简单判定他们为“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我们必须关注到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责的明确意图,这包括但不仅限于刑法民法定责,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责任。
最后,考察行为人是否确实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
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选择忽视发生的事实,逃避接受事故处理机构最初的处理期间才可能对此认定为“逃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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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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