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行政复议后被告的确定原则,即在复议维持情况下,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在复议改变情况下,由复议机关单独承担法律责任。

当行政复议维持时,若申请人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与原行为机关应作为共同被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时,二者应共同承担被告角色。

如果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对此有异议并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将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主体列为共同被告。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主体应共同承担被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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