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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查酒驾有路段要求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341人
律师解析:
酒驾检测行动在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然属于某具体单位管辖范畴却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通行的地点实施均为合法行为,此外,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区域以及其他公众可以自由行走或停留的场所也被纳入这个范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设定交警检测酒驾活动所受地域限制。
通常而言,只要涉及到交通道路,交警都有权实施检测。
尽管如此,日常巡检过程中交警只能在其所属的行政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不可跨越该地区执法。
由于各个区域具有明确的管辖权划分,因此通常情况下就是如此执行的。
然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根据上级领导的指令,交警可以跨区域执行任务。
此外,上级交警部门有时会组织各地方的交通警察队伍进行联合行动,对酒后驾驶行为进行交叉检查。
这些行动都是得到了上级交警部门的授权才能展开的,因此在这种情景下,即使是超越原属行政区进行的执法也是符合法规定性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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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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