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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扣除可以是配偶父母吗

时间:2024.04.11 标签: 税务类纠纷 合理避税 阅读:916人
律师解析:
在关于居民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部分的赡养老年人抵扣政策中,纳税人无法将伴侣的岳父岳母纳入其抵扣范围。
这主要是由于岳父或岳母并不属于我们常理认知内的赡养对象。
当纳税人携带的配偶的父母年龄已达到60岁以后,即便符合相关规定,也无法通过这种方式申请并获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优厚福利。
在此种情况下,该责任落在纳税人的配偶身上,由其负责申报及获得税收抵扣优待。
同时,我们还需注意到无论纳税人为其本人或者配偶的父母提供照顾服务,每位纳税人都有权享受同样标准且固定金额的扣除待遇。
赡养对象的具体含义为年满60周岁的父母双亲,以及在子女不幸去世之后仍保持在60周岁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六十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六十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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