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劳动节应属法定休息日,理应有相应的假期安排。
然而,校方以授课为由而安排在这期间进行教学活动,确实违背了劳工保护
法规,尽管并非明文规定的
违法行为,但却违反了相应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同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学生有权维护自身权益并对违权行为进行投诉,这一诉求完全符合我国法律体系所保障的
公共利益。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介入处理,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合理权益。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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