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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怎么就诉讼时效抗诉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12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所拥有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即期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以及在合意被依法撤销或者有效终止时,债务人行使相应的抗辩权;
此外,当所欠债务已按照约定完成支付义务或转化为其他形式的权益时,债务人也可援引债权已履行完毕之抗辩权予以反驳;当债权本身存在瑕疵,特别是有效性存疑时,债务人同样有权行使债权无效的抗辩权回击;
最后,当法定或约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亦有权据以进行时效已过的抗辩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在此等特定情境下,债务人得以运用如上各种抗辩权,维护自身利益,抵挡债权人的各项请求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权利被合法让渡以后,债务人仍然可能因为某些新近发生的事实而衍生出某些全新的抗辩权,比如,将附有限制性条款的合同所赋予之权利进行二次转让之后,如果合同中所设定的解除条件达成,那么在条件符合时,债务人便可行使终止该合同的抗辩权要求受让方做出回应。
然而若是对方已然放弃行使抗辩权,且法院对此表示认同,那么相关申请执行行动便会暂时无法启动,这是与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时效抗辩有所区别的另一种策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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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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