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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治安管理处罚法哪条

时间:2024.08.13 标签: 医疗纠纷 非法行医纠纷 阅读:1394人
律师解析:
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于违反相关法令而进行非法行医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之规定,由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且将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器械等尽数没收;情节轻微者,可对其个人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已然触犯法律法规,则需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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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锋律师

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

张少锋律师,办理过多起经济纠纷、劳动,合同,刑事纠纷等成功案件。 业务专长:公司法律顾问、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刑事案件代理,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房产买卖及租赁等各类合同纠纷的民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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