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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

时间:2024.08.2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817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相关规定,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将所租赁的土地交还至发包方手中。若承包方有意愿交出已租赁的土地,原则上应得到相应合理的经济补偿,然而这必须在事前六个月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方。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承包期间内,承包方选择交还土地,也不得在同一承包期内再次申请租赁该土地。此中所示,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仅提到有可能获得补偿,但关于具体的补偿金额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补偿问题便需要承包方与发包方德共同协商来作出最终判定。而一旦承包合同达到周期结束之时,如若任何一方拒绝终止租赁关系,那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将保留给原先的承租者。其实,从法律角度看,承包合同期满之后,承包关系即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终止合同,其作用力皆取决于双方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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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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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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