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网络贷款骗局的情况下,贷款并未成功到达账户,因此并不存在
债务关系,故无需对其进行偿还处理。
由于还款行为是基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而产生,在此情况中,
借贷关系尚未建立,自然也就不必履行相应的偿还义务。
借款方在实名制银行账户内并未接收资金的情况下,同样无需承担还款职责。
由此可见,由于银行账户内没有收到资金,从而未能形成有效的借贷关系,所以也无需承担还款的责任与义务。
即便碰到正式的
借贷纠纷,对方仍需首先履行
放款的义务,之后才有权启动相关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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