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时限为十五天。
若涉案人员或
当事人对于执行异议裁决的结果存在任何不满,自裁决送达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之诉的
申诉。
至于
诉讼案件的审理地点,则应归属于
执行法院专属
管辖。
具体说来,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与案外人对执行财产的实体权益产生质疑并希望能够通过寻求执行法院的
争议解决程序来化解问题,从而引发了相关的
司法诉讼活动。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救济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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