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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唯一住房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4.09.12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484人
律师解析:
依据是什么?
在此要明确指出,在以下三种特定情形之下,即便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是其仅有的独立居所,法院亦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第一,若被执行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亲属名下拥有足够构建基本生存条件所需之住宅房屋,例如,如被执行人为高龄长者,而其子女名下持有房产,足以确保老人的居住需要得到保证
第二,当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试图逃避债务压力而将其名下其它之房屋予以转让的行为;以及,在第三种特殊情况下,即申请执行人根据所在地的低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住宅房屋予被执行人和其需扶养家族成员,或者申请执行人愿意参考当地租房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从而从该住宅房屋的变价款项中扣除起止时间为五到八年期间的租金花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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