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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

时间:2024.09.1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071人
律师解析: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肇事之时,罔顾道德准则和伦理规范,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得因该起事故引发的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责任无法明确界定,其目的在于推卸自身责任并试图逃脱惩罚。
对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应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自己已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项考量不仅仅依赖于行为人的口头陈述或供词,还需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时间、地点、路况环境,以及行为人所具备的相关知识、经验等客观因素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真的意识到事件发生。
若有人因为完全不知情而驾车离去,则因其缺乏主观认知的因素,故不宜将其视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范畴;
其次,应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明显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譬如逃避刑事法律责罚,亦或是试图躲避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制裁。
再者,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有无实际实施逃避现场的举措。
只有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且在行为人首次接受官方处理之前这段时间进行的逃逸行为,方可构成我们法规中所提及的“交通肇事逃逸”。
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即便逃离现场后又因良心发现重新回到现场接受处理,抑或是逃离现场不久就被及时阻止或抓捕归案,都不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判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然而,“交通肇事逃逸”绝不能等同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在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逃逸”仅仅作为加重刑罚程度的依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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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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