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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条件

时间:2024.09.15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以下为在我国设立企业需要满足的一些基本条件概述,详细内容请参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查阅:
1.必须是依照法律程序正式组建并且已经成功运营超过两年的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方式整体变更为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话,其存续年限也可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始开始计算;
2.企业所开展的业务应该清晰明确,同时公司具备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内部的管理架构应当完善,运营过程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具有正规的规范行为;
4.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应当明确划分清楚,且股票的发行与交易行为应严格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5.唯有经过主办券商的审慎推荐以及持续监督指导之后,方能取得上市资格;
6.同时,还需要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的其他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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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士江律师

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

吴士江先生,先后毕业南京大学法学、行政管理学及商学院MBA。 曾在上市企业工作十八年,历任人资总监、法务总监、监事会主席、 公司副总裁等中高层管理岗位,精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人力资源管理、 军工保密管理等领域。在企业治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管理等 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操经验,善于处理复杂、棘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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